为了加强和规范园区用电管理,保障园区内各企业安全用电,依据电力部门有关电气运行规程的规定,结合袜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园区用电管理制度,望各用电户配合并遵照执行。
一、电力使用管理
1、为了做到计划用电,新用户新装或老用户增容要向园区业务发展部和用电服务公司提交用电设备的名称、数量、容量、安装地点、用电时间的书面用电申请或增容申请。如电力供应允许,经园区同意后,应在1个月内安装使用。用电方增加设备时,要提前一个月向园区提交书面增容申请。
2、各用户有责任保护园区电网运行安全,遵守国家电力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的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服从园区电网的统一调度,严格按申请计划指标用电。严禁计划外用电和各配电网路的超负荷运行。如发现,停止供电并进行罚款。
3、园区已安装完工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装置,用户不准随意更改、变动和移位。
4、对于用户自行安装的电气线路、设备控制装置,必须使用国家正规产品,正式安装。不得乱拉临时线和非标产品进行使用。
5、对于临时使用较大的用电设备,如超过10KW的电焊机或其他电气设备,必须经园区用电服务公司批准方可在用电低谷时使用。
6、照明电路的三相电源不得安装三相动力电使用。
7、根据供电局的要求,各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应达到90%以上,减少无功损耗。园区提倡满负荷和低谷时段用电,各用户根据申报的用电负荷和用电量合理用电。
二、用电计量管理
1、因电能表、计量用互感器故障、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用电计量出现误差时,园区和用户应根据校正后正确计量与错误计量的差额退(退还)补(补交)电费。
2、对极个别用户进行非法窃电行为,如表前接线、私拆电度表铅封、改动电表的电流互感器比率或其他的窃电手段,如发现,立即停止供电并参照国家电力法规进行罚款。
三、用电安全与维护
1、电力设施责任范围划分的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园区负责公共设施部分的维护,各企业自用部分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具体范围以公共电源向用户分支的第一个断路器为界,该断路器以前的公共设施部分由园区负责,该断路器(含该断路器)以后用户自用部分由用户负责。
2、用户责任范围的电力设施出现故障,用户自己维修有困难时,可经与园区协商,委托园区用电服务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电力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用电户所管理使用的电气设备、开关、元件和消防工具不得丢失,否则按丢失设备元件价值的三倍赔偿。
5、用户要在配电室内和其他配电柜附近配备灭火器和沙袋。
6、为了确保园区供电系统安全,严禁其他供电电源或外网电源进入园区所辖的供电区域。如发现,即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情节轻重处以5000千元以上罚款。
四、用电检查
园区用电服务公司负责人有权根据上述规定,随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对不合格的用电责令立即停电整改,整改后经园区用电服务公司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赔偿责任
1、确因园区人为责任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停电带来损失时,园区应按直接原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用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的园区停电,给园区和其他用电方造成损失时,该用电方应承担园区和其他用电方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园区和其他用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事故,园区和用电方均不承担责任。
4、因紧急抢险、救灾、处理事故、检修设备、执行供电局或国家政府指令时停、限电和因园区以外电网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园区不承担责任。
六:附则
1、《园区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权由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2、《园区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园区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园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该用电管理暂行规定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试行。
附件1:企业用电申请表
附件2:用电增容申请表
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5日

